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50707

令函日期: 105-07-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707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要申請、登記或註冊。是以,來函所詢 您為了參加比賽所創作之作品,若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如果他人未經 您的同意或授權而利用 您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除他人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要負侵權的民、刑事責任。 二、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 您要保留創作過程之資料,作為證明係自己的創作,而為權利主張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編製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如附件或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10-855872-77c87-301.html

  • 發布日期 : 105-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4
  • 瀏覽人次 : 23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