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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707b

令函日期: 105-07-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707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在獨奏曲中,利用到流傳已久的民間音樂『江河水』」、「將該樂曲另外再配伴奏」(編曲)等行為,是否須取得授權?說明如下:

(一)如果流傳已久的民間音樂「江河水」,已逾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財產權人終身加50年),就會成為公共財,任何人都可以任何形式自由利用,不須取得授權。而黃海懷先生(1967年逝世)所寫的「蕭」的獨奏曲中,如具備原創性、創作性,即屬於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保護期間到2017年底),因此,如果您要演奏該獨奏曲,會涉及公開演出行為,應取得該曲「公開演出」的授權。

(二)著作權法的「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果您所稱的「配伴奏」,是指「編曲」而言,就會涉及改作行為,應取得「改作」的授權;所另改作的作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得獨立構成一新的音樂著作(衍生著作),亦受著作權保護,且對原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並不生影響。

二、有關您欲利用MCAT未退會會員的音樂著作一事,說明如下:

(一)由於MCAT已於105年2月24日被廢止許可,該會自105年2月25日起,非屬集管團體,不得以集管團體名義辦理授權業務,如違法再繼續辦理新的授權業務,則所訂定的授權契約為「無效」(集管條例第10條規定參照),而MCAT會員於未退會前亦無法自行授權,所以您如果逕依集管條例第34條規定,於利用前支付費用或向法院提存給MCAT,尚無法達到該條「視為已獲授權」的法律效果,並無實益。

(二)由於利用人未經授權而利用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如有侵權,仍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本局建議您於利用前仍應盡量請求該等會員退出MCAT,再向該權利人取得授權,如仍不能取得授權,建議避免利用或更換曲目利用。

三、至於「公開演出」可否申請強制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69條所規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必須是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創作錄音著作,並作為銷售之用,才可以向本局申請強制授權;而強制授權並不包括「公開演出」,故公開演出的利用,無法申請強制授權。

  • 發布日期 : 105-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8-02
  • 瀏覽人次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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