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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712

令函日期: 105-07-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712
令函要旨: 一、微電影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而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欲在店內播放微電影,應先獲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所詢在咖啡店內播放微電影並收費觀賞,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行為,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得合法利用之方式,而與有無收費無關。至於若僅提供場地,供他人播放微電影並收取播放費,雖屬一般契約問題,亦建議您先確認租借場地者是否已取得授權,以免爭議。

  • 發布日期 : 105-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8-02
  • 瀏覽人次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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