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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714
令函日期: | 105-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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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714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問題一,據了解Facebook使用者頁面之分享係採取複製該程式碼片段,然後貼至目標網站的 HTML方式予以分享至本人專頁上,與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並無不同。 二、所詢問題二分享該影片內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因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該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瀏覽他人上傳之影片,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但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三、惟個案之爭議是否屬於複製網址連結、有無前述構成共犯或幫助犯之情事?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5-07-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8-02
- 瀏覽人次 :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