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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715b

令函日期: 105-07-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715b
令函要旨: 一、員工拍攝物件之照片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於創作完成之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前揭照片於員工離職後是否得於其新任職之公司使用,涉及前揭照片是否為職務上著作及該等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之認定。如前揭照片係依前雇主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前雇主之經費、資源等,則應屬職務上之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就該等職務上著作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以員工為著作人,前雇主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至於房仲業者的客戶電話是否為營業秘密之問題,回復如下:
1.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2.從而,貴公司所保有之資料,如符合上開營業秘密三要件,即屬貴公司之營業秘密。
3.另有關房仲業者之客戶電話是否為營業秘密,可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即「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三、由於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歸屬及著作授權契約之授權範圍為何?除適用著作權法之規定外,須視當事人之契約約定;至於客戶電話是否為營業秘密亦視個案事實是否符合要件,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105-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8-02
  • 瀏覽人次 :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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