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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808c
令函日期: | 105-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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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808c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在著作的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姓名表示權」是作者的著作人格權的一種,而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讓或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也就是說筆名之使用,是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有權決定使用本名、或任何筆名。但筆名與姓名一樣,並無專用的權利,著作人在其著作上使用的筆名,如與他人的姓名或筆名相同,並不違法,著作人並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與自己相同的筆名。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凡是在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的著作重製物上,或是在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本名或眾所週知的別名,或者著作的發行日期和地點者(例如書籍版權頁的記載),就可以依照這些資訊「推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著作是什麼時候公開發行及發行的地點等等,換句話說,會發生「推定為真正著作人」之效力,欲推翻這些推定的相對人(例如訴訟上的對造)即須負舉證責任,證明這些資訊是虛偽的;因此,如您為書籍之著作權人,建議宜善用此項機制,可享受著作權法第13條「推定」的利益。 三、至於有關您詢問筆名可否申請註冊商標?說明如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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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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