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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812d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12d
令函要旨: 一、權利人於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內容時,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通知ISP配合取下而迅速排除侵權行為,而權利人之通知應具備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之法定程式,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並應以書面或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若ISP已提供判別權利人之機制,或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另有約定者,則可依其機制或約定進行通知(請參考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合先敘明。

二、依來信所述,不同之網路服務業者受理權利人侵權通知之方式或有不同,惟只要符合上述法令規定之要求即可。因此,所提中華電信之通知程序要求權利人須使用通知書紙本簽章後,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提出之方式,與現行法規定並無不合,至於來信提及國際影音平台以線上表單方式為通知之方式,係該等業者受理侵權通知之流程,尚難以此要求其他網路服務業者亦應比照辦理,建議貴公司可逕向中華電信洽詢另行約定簡化發送通知之事宜,以加速侵權資料之移除。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 瀏覽人次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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