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50823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23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如圖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Pokémon Go遊戲中,代表紅、黃、藍隊伍(Team Valor/Instinct/Mystic) 之火焰鳥、閃電鳥及急凍鳥圖片如符合上述保護要件,即屬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

二、如貴店欲使用Pokémon Go遊戲圖片製成海報,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又如將前述海報上傳至Facebook等網路平台供不特定人瀏覽,則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依據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取得同意或授權,才能利用該圖片,建議貴店如欲利用Pokémon Go相關遊戲圖片進行商業宣傳活動時,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往後發生著作權侵權爭議。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 瀏覽人次 : 28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