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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823b
令函日期: | 105-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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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823b |
令函要旨: | 一、首先向您說明,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您所詢想利用古早卡通或金庸小說裡的故事情節或角色名稱,作為產品的故事包裝手法是否合法一事,分述如下: (1)人物角色名稱部份:單純的「名稱」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故事中的人物角色究屬「思想」,或屬於「表達」而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在我國實務上雖尚無定論,然而通常而言,著作內容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從而他人欲藉此素材(思想)來發揮之表達空間即較少,例如:金庸小說中的令狐沖、楊過、小龍女、韋小寶等。因此,如利用這種具備民眾所熟知性格與情節色彩之「人物角色」而另行創作,即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因「改作」係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另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2)故事情節部份:一般而言,如果原著作之故事情節,包括故事的主要事件、事件順序、角色人物性格、人物之間的關係及情節發展的描述已經達到足夠具體程度,亦即原作者已創造出一個被充分描述的結構(sufficiently elaborate structure)時,就可能構成「表達」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如欲利用上述被充分描述的結構另行創作,亦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仍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您利用上述素材所創作之成果,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因著作權屬私權,有關人物角色及故事情節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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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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