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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825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25
令函要旨: 一、於Facebook分享由自己或他人上傳至YouTube之影片,使該YouTube影片內嵌於Facebook頁面之行為,在技術面如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使公眾可透過連結觀賞該YouTube影片,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於Facebook平台時,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反之,若該分享行為之技術面係直接將YouTube影片重製於Facebook平台,使其成為頁面內容之一部,讓公眾得直接播放觀看時,則可能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 瀏覽人次 :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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