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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826c

令函日期: 105-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26c
令函要旨: 一、有關外國人的著作在我國是否受保護一節,由於我國係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之外國公司之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如在我國境內受有侵害,自可適用我國著作權法而予以保護。

二、所詢蛋糕店欲製作立體寶貝球蛋糕一事,由於卡通人物造型,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製作寶貝球造型之蛋糕之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之著作,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的行為,前述著作利用行為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三、至於商標權的部分,任何人為表彰自己經營業務的商品或服務,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得依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在我國取得註冊後,依法可限制他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所詢蛋糕店欲製作立體寶貝球蛋糕一事,因没有提供欲製作的圖樣可供查詢,無法得知是否與註冊商標有構成相同或近似的情形,而司法實務上,如果將他人的平面商標立體化或商品化,仍需就其使用結果有無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加以判斷。應注意的是,混淆誤認的情形,包括誤認二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等情形。為避免爭議,本局建議您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應避免將他人商標的圖形標示在蛋糕上,或作成蛋糕外觀形狀等使用,但是否侵權屬於法院職權就具體個案判斷範圍。

四、另外,明知是他人的著名註冊商標,仍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有減損該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時,亦可能負有民事責任。所詢欲製作立體寶貝球蛋糕的圖樣,可自行至本局局網查詢前案已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的情況(www1.tipo.gov.tw 請點選「商標」->「商標資料檢索」)。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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