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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829b
令函日期: | 105-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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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829b |
令函要旨: | 一、關於貴公司與供應商的著作利用授權約定: 1. 有關利用他人網頁圖文,如圖文屬於授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自應取得授權,惟是否能無償授權端視雙方意願,一般而言授權金額由雙方約定或依市場慣例洽商。 2. 相關授權契約範例請參考本局網頁契約範本及相關說明,可依實際授權需求選擇並依授權情況調整約定內容,或自行檢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後,依「首頁 > 著作權 > 契約範本及相關說明」尋找所需範本。 二、關於拍攝供應商樣品、圖片或為客戶開發的產品(產品由供應商生產)是否侵害供應商之著作權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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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5-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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