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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902

令函日期: 105-10-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902
令函要旨:

一、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3種著作人格權(請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及包括重製、公開播送…、散布及改作權在內之著作財產權(請參著作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合先說明。 二、所詢該線上雜誌於轉授權第三方轉載您的文章時,僅以該線上雜誌社為作者名稱,而未標示您的姓名(本名或別名)者,究可否如此作為,須視雙方之契約約定。如您與該線上雜誌社之契約,並未約定您不得行使姓名表示權,即您可行使姓名表示權,則該線上雜誌社上述行為,恐會侵害您的姓名表示權。 三、至所詢第三方於轉載您的文章時,可否更改您的文章內容,須視您與該線上雜誌平台之契約授權範圍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您授權該線上雜誌社與第三方洽談文章曝光之範圍包括改作權,則第三方更改您的文章內容屬得到授權之行為,不會侵害改作權。 (二)如您授權該線上雜誌社與第三方洽談文章曝光之範圍不包括改作權,由於「改作」行為須達到就「原著作另行創作」之程度始屬之,一般單純更換圖片或隱藏原圖片來源,恐難認有「另行創作」之情形,惟如該圖片係作為所寫文章參證或註釋之用,而屬該文章不可分割之一部時,第三方擅自更換圖片仍可能構成侵害您的改作權。 (三)如您授權該線上雜誌社與第三方洽談文章曝光之契約有約定第三方不得變更文章內容之規定時,縱第三方變更內容並未達到「改作」之程度,仍會構成違反契約。 (四)最後,在著作人格權部分,如您與該線上雜誌社之契約並未約定您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即您可行使著作人格權,而第三方符合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您的文章內容、形式或名目,導致損害您的名譽時,會侵害您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變更權。至於是否侵權,須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5-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2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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