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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908
令函日期: | 105-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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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0908 |
令函要旨: | 一、小朋友繪製之圖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他人依照小朋友創作的圖畫繪製一樣的圖型,縱改變顏色,仍涉及「重製」美術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屬合法。 |
- 發布日期 : 105-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0-07
- 瀏覽人次 :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