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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930

令函日期: 105-10-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93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他人拍攝之照片,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對之進行利用。
二、所詢將他人拍攝之風景照繪製成圖畫一節,通常將照片改為圖畫,因前者為光影之附著,後者為線條色彩之表現,表現方法有別,多半屬改作之行為,由於「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改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又改作後圖畫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美術著作),亦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併予敘明(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70109c」之說明如附件)。
三、至所詢將他人拍攝之風景照繪製成圖畫是否構成侵權一節,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5-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12
  • 瀏覽人次 :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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