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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63750號
令函日期: | 105-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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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500063750號 |
令函要旨: | 一、復貴大隊105年8月31日保二(刑)偵二字第1050465776號函。 二、所詢該APP軟體援用YouTube影片作為英語營利教學之行為,在技術面如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使公眾可透過連結觀賞該YouTube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該APP軟體所提供內容之一部分,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並不會造成著作權之侵害。反之,若該APP軟體係先將YouTube影片下載後再上傳重製於該APP軟體平台內,使其成為該APP軟體所提供內容之一部,讓公眾得直接點選播放時,則可能涉及著作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之侵害,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影音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系爭APP軟體服務所使用之技術為何?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均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請 貴大隊參酌上述說明予以認定。 |
- 發布日期 : 105-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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