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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004c

令函日期: 105-11-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1004c
令函要旨:

一、所謂「原創性」係著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而「創作性」依「美學不歧視原則」,不得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因此,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認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請參本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219594&ctNode=7561&mp=1)。至於要如何認定,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中予以認定。

二、依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因此攝影著作只要經過公開發表即開始起算50年為其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與其是否有標示拍攝日期無涉。所詢該圖庫公司於網頁上標示該攝影著作之買賣日期,與著作權之有無,並無關係。另要如何證明係著作財產權人,請參本局網頁「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10-855872-77c87-301.html)。

三、另物權與著作權是兩種不同概念,分別規定於民法與著作權法,例如您購買一本書,您僅取得該書於民法上之所有權(物權),並未取得著作權,而該書籍之著作權(例如:重製、散布、出租)仍屬於作者或出版社,有關著作權之種類請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29條之1。因此,若該圖庫公司所有之攝影著作如係侵害他人著作權,自應負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民刑事責任。 四、關於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部分,著作權法所要處罰者為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因此,您只要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所使用之著作係經過合法授權利用,並無故意,即不會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刑事責任。惟,若您明知該網站係侵權網站,而仍下載使用,雖該網站有標示無著作權可免費下載,您亦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5-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4
  • 瀏覽人次 :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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