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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005b
令函日期: | 105-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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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1005b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A男在網路上下載圖片並輸出後張貼於小客車一事,涉及該圖片之「重製」利用行為,如A男僅供自己裝飾汽車使用,未涉及營利,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第2項規定,參酌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如不致影響原著作權人之權益,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二、又您所詢A男再將車身上圖片用攝影方式翻拍後再上傳公開網站一事,除涉及「重製」外,已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非經原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則不得為之,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三、以上說明,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情狀,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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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5-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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