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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007

令函日期: 105-11-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1007
令函要旨: 一、所詢店家出租場地供他人舉辦收費入場之DVD影片放映活動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一事,因店家出租場地並無利用著作之行為,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但如果業者明知該活動中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例如知悉活動播放之影片係盜版影片),而仍然出租場地供他人從事侵權行為,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
二、另有關出租場地之店家亦從事舉辦電影放映會一事,如該店家舉行放映會皆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店家舉辦該活動即屬合法利用著作之行為,反之,則否。惟店家是否取得授權,則屬個案認定問題。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上述店家自行舉辦或出租場地供他人舉辦DVD影片放映活動,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5-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1-07
  • 瀏覽人次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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