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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014b

令函日期: 105-11-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1014b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無論是掃描、上傳或下載均屬重製行為之一種,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電子檔供個人閱讀之用之行為,如在合理範圍內,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但利用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或超過合理範圍等情,則無本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請參考本局101年5月22日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函、103年11月19日電子郵件1031119d。
二、來函所詢欲使用自家電腦從網站下載已購買書籍(漫畫)之圖檔,保存於硬碟中之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虞,雖然下載圖檔係基於非營利之目的供自己使用,惟是否在合理範圍,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由於自漫畫網站將圖檔下載存檔通常涉及大量下載,對相關著作之市場銷售將有不良影響,恐將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有侵害「重製權」之虞。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行政機關(本局)對具體個案並無認定侵權與否之空間。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5-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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