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500072770號

令函日期: 105-11-0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727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學校學生得否於午餐時間,公開以YouTube播放音樂給全校學生聽」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10月13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50115350號函。
二、有關利用YouTube播放音樂給全校學生聽之行為,係屬將網路上互動式傳輸之音樂或影音節目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之行為,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原則上皆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據瞭解,YouTube服務條款有所謂「標準授權條款」(詳如附件),是指上傳者同意YouTube及其使用者將其上傳影片作約定授權範圍之利用。經檢視來文附件信件所引用之YouTube服務條款文字,係屬約定上傳者授權「YouTube」之利用範圍;至於上傳者授權「YouTube使用者」之利用範圍,依該服務條款第6條第C項後段「您(按:指上傳者)亦在此授予服務的每個用戶一項非排他性的許可,以通過服務訪問您的內容,根據服務功能和本服務條款,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因而一般YouTube使用者被授權利用範圍主要為使用YouTube各式服務功能所衍生的利用行為,例如使用YouTube播放清單或是線上分享YouTube影片時可能涉及之著作利用等態樣(即包含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等)。至於向公眾播放YouTube上影音內容者,則非屬YouTube之服務功能,故非該服務條款之利用範圍。
四、又學校午休播放音樂,因此種利用行為屬經常性,故無法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5-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1-07
  • 瀏覽人次 : 38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