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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104b

令函日期: 105-12-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1104b
令函要旨: 一、有關婚禮上「剪輯幾部電影小片段製作成開場預告」之相關疑義,將電影畫面剪輯為自行製作影片的陪襯,會涉及「重製」他人視聽著作的之著作利用行為(不論所剪輯之內容是否為電影之公開預告片段)。但如果您剪輯之影片是基於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屬於非常少量比例的內容,不會對原著作產生市場替代效果之影響時,則有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規定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又所詢「送給新人或朋友當作宴席的賀禮」一事(例如錄製為CD光碟等),如所贈送之對象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4款所定「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其相互間贈送之行為非屬「對公眾提供」,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但如所贈送對象已超越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時,已涉及「散布權」之利用,則仍應取得授權。
二、至於在婚禮或聚會播放自行製作影片部分,說明如下:
(一)如行為人為婚禮主人或在場之親朋好友,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其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其播放影片等利用行為並不構成公開上映。又飯店業者如僅提供播放影片之設備,未提供影片內容(即僅提供空機),由於所提供之服務範圍未及於影片服務,故飯店業者並非播放影片之行為人。
(二)如行為人為飯店業者、婚禮企畫公司等業者(與是否收取服務費無涉),且服務內容包括提供、播放婚禮影片,由於婚禮主人與賓客並非其「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由該等業者企劃播放影片等利用行為會構成公開上映。另前述播放影片之利用行為,若屬收取服務費之聚會,亦同。
三、有關前述疑義,本局業以「電子郵件1000128a」、「電子郵件1050926」解釋在案,亦請您一併參考,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您所詢「現場的親友、同事、以前同學…」是否屬於「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的多數人」?是否構成公開上映?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5-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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