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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104e
令函日期: | 1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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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1104e |
令函要旨: | 一、透過國內代理商所購得之國外公司的市調報告,若僅係供自身參考,後續無進一步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該市調報告等行為,則因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尚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須注意的是,若明知該代理商係購買未經合法授權之盜版報告,卻仍透過該代理商從國外購買,則將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禁止輸入盜版品之規定),與該代理商成立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反之,若對代理商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並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即無負擔侵權責任之問題,而應由實際行為人負責。 二、買方於利用著作時,為證明自身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買方宜事前於契約約定賣方不得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並要求賣方切結保證所販售報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以及要求賣方提供原著作財產權人之相關授權證明文件,一旦發生侵害著作權之爭議,買方即可以該契約書、切結書與相關授權證明文件證明自己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有利證據。但上述說明純屬私權行為問題,賣方是否願意接受買方這些要求,須由雙方自行協商;建議您可參考上述說明,與賣方進行協商,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發生侵權糾紛。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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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105-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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