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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107
令函日期: | 1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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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1107 |
令函要旨: | 一、您在網路上抓取之圖片、照片,如果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任何人如要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照片,會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如果還有再另外後製,而達對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亦可能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因為重製、改作、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前述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的確有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二、惟著作權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檢察官於受理此類案件時,多會考量行為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侵權的故意)及著作利用之情形或數量、獲利之多寡等,對於沒有侵權故意、初犯或情節輕微者,似將儘量會以不起訴、微罪不舉(罰)或緩起訴來辦理,俾利自新。因為您於發現侵權後已主動將相關圖片、照片下架,縱使後來經其他網友分享、轉載,您仍可據此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檢察官會就個案有無侵權的故意進行考量,屆時請再詳予說明即可,因此,不必太過擔心。未來亦應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
- 發布日期 : 105-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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