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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129b
令函日期: | 1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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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51129b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有關您將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固力狗音樂公司」,該公司即得本於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地位,於授權範圍內自行或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只要該等音樂MV的重製物係在專屬授權之範圍期間內所完成,即屬合法重製之音樂MV,不因嗣後專屬授權契約之屆滿而受影響,故該合法音樂MV之重製物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在專屬授權期滿後,再利用您的音樂另行製作之音樂MV,如未經您的同意或授權,自屬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 二、又如將音樂MV作為KTV之伴唱服務,另行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原則上您與音樂公司之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後,KTV業者應向您或您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惟須注意者,如音樂公司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於專屬授權期間將您音樂的公開演出權授權予KTV業者,且該授權期間已逾原專屬授權期間,對該KTV業者之授權契約是否受影響,另尚涉及其他法律關係之適用疑義,本局將於釐清後再予回覆。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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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05-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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