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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74720號

令函日期: 105-12-0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747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工作室來函詢問「官方機構保管之『清代淡新檔案等古文書』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何人所有」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工作室105年10月20日(本局收文日期同年10月21日)申請書。
二、來函所述「清代淡新檔案等古文書」及「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等古文書檔案」中有關中央與地方衙門間往來文書,因年代久遠,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應已罹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任何人均可利用;況其性質為公文,應為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合先敘明。
三、然而,臺灣大學圖書館立於古文書管理人之地位製成之數位檔,業已投入相當成本利用數位修復或還原技術始得以清晰呈現該等古文書,除於網路上供人閱覽下載外,亦提供清晰版之重製收費服務,該收費是否合理及與其他國史館之收費有不同方式等,尚與著作權無涉,歉難表示意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5-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06
  • 瀏覽人次 :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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