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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16010410號
令函日期: | 105-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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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51601041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委員就「店內播放音樂有無違法侵權? 應兼顧加強宣導與查緝」提出書面質詢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105年11月02日於經濟委員會之書面質詢。 二、委員關心本局著作權業務,敬表謝意。關於旨揭質詢內容之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店家播放音樂或電視節目涉及之著作權相關問題,謹說明如下: 1、小型店家於店面擺放收音機播放廣播節目或打開電視機觀賞電視節目,屬單純接收之行為,店家只要沒有再額外拉線或外接其他螢幕、喇叭來擴大原播送效果,就沒有侵害公開演出權問題。但如果店家再額外拉線或外接其他螢幕、喇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等(如外接投影幕播放直播球賽節目)行為,涉及公開演出之著作利用行為,則需要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利用著作。 2、然店家利用CD、DVD、MP3等各類影音格式檔案播放音樂或視聽內容(如播放張惠妹演唱會DVD影片),此類行為係店家得自行選擇要播放的內容、時間及地點,與前述單純接收行為不同。因而,不論是否有額外拉線或外接其他大螢幕、喇叭播放,均已涉及公開演出之著作利用行為。 3、至於店家擺放電腦伴唱機供客人演唱,亦涉及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演出」權利,店家須取得授權,方能使客人合法演唱。由於電腦伴唱機中灌錄的歌曲數量眾多,通常會涵蓋2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本局爲使利用人取得授權更便利,自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營業用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單一窗口」制度。 (二)有關針對營業場所之法令宣導是否有效執行一事,本局歷年來具體執行的宣導措施如下: 1、為使餐廳、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業者了解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等行為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本局自97年起即編印「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說帖5萬份,分別寄送4,000家小店家、全國20個著作權相關產業公會及25個縣(市)政府發送民眾參閱,並於辦理等相關宣導活動時廣送各界參考,此外並設置店家諮詢專線電話,協助釐清應否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並協助業者取得授權合法利用著作。 2、在媒體宣導部分,本局亦針對國內商家(小店家)於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及音樂涉及之著作授權及利用問題,製作50秒宣導廣播(含國、台語)及30秒宣導短片,前者運用中廣新聞網、教育廣播電臺及警察廣播電台播放;後者則於6大電視台公益時段密集播出,擴大宣導效益。 3、本局自101年至104年亦主動針對廣播、電視、便利商店、百貨公司、賣場、小店家等相關業者辦理「營業場所著作權說明會」,使店家瞭解營業場所著作權規範及公開場所播放音樂涉及的授權利用機制。此外,為使各界瞭解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授權實務,亦特別舉辦相關說明會。前述宣導說明會自101年至104年間共舉辦13場次,經宣導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5%以上參與者表示對著作權認知程度有所提升,並認為對認識營業場所正確著作權觀念有所幫助。 4、針對店家常見問題,本局亦於智慧財產局網站上刊登「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及「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說明,供社會大眾瞭解相關正確觀念, (路徑: 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營業場所著作權或電腦伴唱機著作權)。此外,本局亦有諮詢專線及電子信箱等管道供店家諮詢相關著作權問題。 5、未來本局仍將持續透過多元宣導管道,積極協助店家認識正確之著作權觀念。 (三)有關委員擔心執法人員或第一線人員就違反著作權查緝與認定恐有擾民之問題,本局為使第一線執法人員對智慧財產權有基本認識,自99年起每年亦配合協助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全國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警察人員,辦理「智慧財產權研習專業課程」,以提昇基層警員查緝專業技能,以確保在查緝店家或是認定侵權與否之過程有足夠專業知識及兼顧執行行為之妥適性。此外,本局亦積極輔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於提起刑事訴訟前,必須踐行相關之蒐證程序,使集管團體係在利用人具有侵權故意且為管理權利之必要時才會透過執法人員啟動刑事程序,避免造成民眾困擾及恐慌。 |
- 發布日期 : 105-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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