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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27250號

令函日期: 105-05-0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272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利用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原屬會員(退會會員)之音樂著作,是否涉及侵權之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5年4月13日(105)高遊客字第057號函。
二、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因執行集管業務涉及重大違失,確實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本局已於今(105)年2月24日依法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同時命令解散在案;復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12條規定,「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集管團體不得拒絕。會員得隨時退會。...」、同法第31條第1項亦規定,「會員退會時,集管團體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法律已明定著作財產權人(即會員)可自由選擇加入或退出集管團體,故該會會員無論係於該會被廢止前或被廢止後,均可自由退會;而會員退會時,MCAT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合先說明。
三、有關旨揭問題,說明如下:
(一)如利用人已與MCAT簽訂授權契約,無論會員於該會被廢止前或廢止後退會,利用人於契約期限屆滿前,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之著作,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參照集管條例第3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二)如利用人於上述授權期間屆滿後,或於MCAT被廢止後,欲利用已退會會員之著作時,如該退會會員已另加入其他集管團體,利用人自應洽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洽商授權;如其並未加入其他集管團體,則應直接向該退會會員洽商授權。
(三)須注意者,利用人逕洽該退會會員取得授權時,可要求其提出相關權利證明其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如僅係非專屬授權尚不得為訴訟上之行為);至相關授權條件及金額,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此外,該等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如涉及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各款規定之利用情形時,利用人縱未取得授權,僅有民事侵權責任,而無刑事責任,併陳。
四、隨文檢送「MCAT被廢止許可及解散後之相關問題釋疑」1份,惠請貴會參考。
  • 發布日期 : 105-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27
  • 瀏覽人次 :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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