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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32240號

令函日期: 105-05-1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322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所詢國樂作曲家就其音樂著作之樂譜授權由貴會重製並向第三人提供,欲確認相關法規適用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5年5月3日國樂學會字第105008號函。
二、所詢之「貴會與國樂作曲家授權契約,是否與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相適合」一節,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同條第3項亦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依貴會來文所述,係由權利人授權貴會重製樂譜,提供予第三人使用,並依權利人指定之費用向第三人收取借譜費,作為給付授權金之基礎(並扣除稅及重製相關行政、人事費用);除此之外,貴會就該音樂著作無權向第三人進行任何授權,仍由權利人自行主張行使。故依前述說明,該授權契約為非專屬授權貴會重製及散布或出租之權利,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即授權範圍、條件及授權金給付計算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合意即可。
三、至於「貴會與作曲家授權契約之行為是否屬於集管業務」一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下稱集管業務),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因此若作曲家僅係授權貴會重製樂譜,而授權金額係由作曲家與第三人自行協商,貴會並未制定統一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且非授權契約,並非以貴會自己之名義對外進行授權,則非屬集管業務,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5-05-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27
  • 瀏覽人次 :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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