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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55900號
令函日期: | 10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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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5000559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司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提出修法意見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5年8月1日常105辰字第2016080101號函。 二、感謝貴公司長久以來對著作權集體團體管理事務之關心與著作權授權業務之投入,此次提供對旨揭條例之修正意見,說明如下: (一)首先關於第11條會員之資格應增列專屬授權被授權人,查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被專屬授權期間內,自得依前述規定,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加入集管團體,目前集管團體於實務上亦如此運作,並無爭議。 (二)第14條增列但書有關限制未交由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查現行集管條例雖未規定會員委託予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範圍,惟據瞭解,集管團體於實務上皆會與會員簽訂專屬授權契約,並約定其過去、現在與未來之全部著作都必須委託予該集管團體管理,除非會員退會,否則應不致有會員將其部分著作由集管團體中撤回,又委託予其他非集管團體管理之情形。惟若會員因故失其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地位,原著作財產權人得自行委託他人管理,並不違法。 三、集管條例自99年實施多年,本局刻正蒐集各界對該條例之修正意見,貴公司所提其他有關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要件增加須有新台幣3000萬以上之基金、許可後二年內須建置完成分配部門與可實際執行分配使用報酬之電腦系統之規定與罰則,以及使用報酬分配報表應詳列清單等修正意見,本局已錄案納入未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時之參考。 |
- 發布日期 : 105-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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