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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61600號
令函日期: | 105-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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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5000616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請本局就大V伴唱系統之著作權疑義再次召開授權實務意見交流說明會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5年8月25日函。 二、本局就大V伴唱系統之著作權相關疑義,前於105年6月28日召開授權實務意見交流說明會,邀請大V伴唱系統業者與會交流意見,並以105年7月18日智著字第10516006400號函復貴公司在案(諒達)。 三、有關大V伴唱系統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刑事免責規定及是否涉及公開傳輸,茲補充說明如下: (一)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刑事免責規定部分,經查著作權法並未定義何謂「電腦伴唱機」,本局105年7月18日智著字第10516006400號函已將該條立法意旨釋明,唯個案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解釋之,諒達。 (二)是否涉及公開傳輸部分: 1、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同條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惟,公開傳輸並不僅限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其包括網際網路與內部網路之傳輸。(參附件1-本局電子郵件950116) 2、其次,隨選視訊(Video On Demand, VOD)係指一套可以讓使用者透過網路自己選擇想要看的視訊內容之系統,該網路包括區域網路(LAN)與廣域廣路(WAN),而區域網路又稱為內部網路,通常指覆蓋局部區域(如辦公室或樓層)的電腦網路。(參附件2-維基百科之說明) 3、復按貴公司來函中對於「大V伴唱系統」營業模式之描述,「係由KTV業者在營業場所包廂外的中央控制機房設置單一系統主機,將所有歌曲檔案儲存於系統主機硬碟內,利用『內部網路』進行封閉式『傳輸』,以提供多個包廂端的『客人』演唱」。因此,大V伴唱系統係透過「內部網路」方式之VOD系統,藉由聲音或影像向多包廂端之「客人」(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傳輸」(提供或傳達)消費者所點選歌曲指令之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內容,即符合上開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傳輸。(參附件3-本局電子郵件990107b) 4、據本局瞭解,大V伴唱系統除上述之運作方式外,尚包括由伴唱機串連VOD系統之方式,惟如由主控系統自動分配給伴唱機,且由伴唱機直接播放,而未將伴唱機之歌曲,傳送至VOD系統播放,則上揭伴唱機串連VOD系統之播放方式,始未涉公開傳輸之行為。換言之,大V伴唱系統若非上開伴唱機串連VOD之運作方式者,即屬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參附件4-本局94年12月15日智著字第09416005690號函) 5、另本局公布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四稿)中,雖將公開傳輸之規定修正為限於互動式傳輸。惟大V伴唱系統本屬互動式傳輸之點唱利用方式,法律適用上於著作權修法前後並無任何不同,亦即其利用型態仍為公開傳輸,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局業已召開大V伴唱系統業者授權實務意見交流說明會,會中相關業者已充分提供意見進行討論,相關疑義本局亦以函文敘明。因此,尚無再次召開會議之必要,請諒查。 |
- 發布日期 : 105-09-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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