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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500043440號

令函日期: 105-06-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5000434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合理使用問題,說明如下,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05年6月13日函。
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彩繪圖畫或拍照如果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即照片),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三、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係指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的著作作為參證或註釋等,因此引用的前提是自己本身要有著作,且引用之部分須與自己創作部分得加以區辨者,始得主張,並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四、因此有關您所詢問利用他人書籍中之一張彩圖,引用到自己的文章中是否會觸犯著作權法一事,若您符合說明三所規定之情形,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有民、刑事責任。惟個案上究否符合合理使用?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5-06-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28
  • 瀏覽人次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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