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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202

令函日期: 106-01-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1202
令函要旨: 一、電影海報或電影片殼封面,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因此,為舉辦校園影展活動,從網路擷取電影海報,或電影片殼封面製作成宣傳海報,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與「改作」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是否有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一事,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須由司法機關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進行個案上的審酌判斷。因此,貴館為播放公播版影片,而將電影海報或電影片殼封面重製於宣傳海報,其利用之目的係基於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所利用之結果應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甚微,而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此仍須個案判斷,併予敘明。
三、惟實際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侵權?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01-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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