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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105
令函日期: | 10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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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105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因此「歌詞」、「曲譜」係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保護,各自享有著作財產權,合先說明。 二、所詢貴公司為製作廣告而利用無敵鐵金剛中文主題曲之曲譜,已取得音樂著作「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重新請人填詞、演唱而製成廣告歌曲一事,如貴公司之利用行為並未涉及原主題曲的「歌詞」,則無須取得該「歌詞」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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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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