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0105

令函日期: 106-0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105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因此「歌詞」、「曲譜」係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保護,各自享有著作財產權,合先說明。
二、所詢貴公司為製作廣告而利用無敵鐵金剛中文主題曲之曲譜,已取得音樂著作「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重新請人填詞、演唱而製成廣告歌曲一事,如貴公司之利用行為並未涉及原主題曲的「歌詞」,則無須取得該「歌詞」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 瀏覽人次 : 53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