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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106
令函日期: | 10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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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106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提及之「哆啦A夢」卡通人物圖案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任何人若欲利用該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之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先予敘明。 二、來信所述學生於學校「科學週」以「哆啦A夢」為主題舉辦闖關活動,可能涉及該美術著作之利用,舉例說明如下:如果是重現「哆啦A夢」之圖案,屬於著作權法中所稱之「重製」行為(例如在海報、傳單、服裝、道具上繪製「哆啦A夢」圖案);若是除了表現該圖案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行為(例如將宣傳海報中的「哆啦A夢」變換造型);而將該等重製或改作之成品予以發送,會再涉及「散布」之行為。由於前述「重製權」、「改作權」、「散布權」均為著作財產人所專有,故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而您需取得何等權利之授權,應視您利用著作之實際情形而定,併此敘明。 三、至於如何取得授權乙節,因著作權屬於私權,需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授權事宜,故需查明「哆啦A夢」之著作財產權人,並依據您利用著作之實際情形,逕洽該權利人取得相關授權。如果聯繫不上,或著作財產權人拒絕授權者,建議您不要使用該美術著作,以免衍生侵權糾紛,而須負擔法律責任。 |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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