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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116b
令函日期: | 10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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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116b |
令函要旨: |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如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 您在民國84年間接受華視新聞採訪之談話內容(如非單純傳達事實,而對表達的內容評論或分析而符合前述要件者),及華視所錄製的電視新聞畫面,若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及「視聽著作」;至於是否為語文或視聽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保護等,如發生爭議,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二、 又「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為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係物權的一種,屬民法規定的範疇,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有完全支配所有物之權利。因此,如 您欲取得畫面(例如光碟、隨身碟),仍需由物之所有權人(電視台)同意。 三、 綜上,不論 您是希望能自行重製(例如下載電子檔)前述新聞畫面或是取得其附著物(例如光碟、隨身碟),分別涉及著作權及所有權之問題,因著作權及所有權均屬私權,需由 您與華視雙方洽商為宜。 |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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