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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116c
令函日期: | 10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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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116c |
令函要旨: | 一、 所詢飛機機身塗裝彩繪之圖樣,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故您如欲拍攝機身塗裝並販售照片,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美術著作之行為,因「重製」及「散布」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享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個別之機身塗裝彩繪是否為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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