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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118
令函日期: | 10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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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118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分享」所訂購之國外期刊一節,如係將訂購之該紙本國外期刊以出借方式予其他機關或單位,並無著作權問題;惟不論國外期刊是「紙本」或「電子檔」形式,若另再以影印、列印紙本方式複印提供,或以掃瞄、網路傳輸方式傳送其他機關或單位,會涉及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之行為,「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權利,是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所詢期刊分享於外機關及單位內部一事,依其情形分述如下: (一)期刊分享對象為單位內部之情形 依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的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故分享期刊於單位內部,如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目的之利用,且僅限供內部使用,不對外散布,則得主張合理使用(請參考本局103年1月27日電子郵件1030127函釋)。 (二)期刊分享對象為外機關之情形 將期刊分享提供外機關參考使用,因已逾「內部參考資料」之範圍,並不屬前述著作權法第44條之合理使用(請參考本局88年6月7日智著字第88004101號函釋)。 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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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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