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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120
令函日期: | 10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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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120 |
令函要旨: | 一、各縣市政府制訂之市旗市徽,如係依法所制訂,則屬於公文之一種,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050812解釋),至於非經依法制定之市旗市徽,因其通常係經縣市政府核定、用印等公文作業程序,並由各縣市政府公告,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稱之公文,亦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得利用;另外,利用市旗市徽等圖案,是否另受各縣市政府相關法令規範,或使用宜注意之事項,則非著作權法問題,特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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