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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123

令函日期: 106-0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123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欲使用政府機關網站內容產出多種整合資訊,並作為後續商業利用一事,近年為鼓勵民間創意整合運用政府開放資料,多數機關已於網站標示「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聲明就其網站上刊載之資料與素材,除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外,得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政府開放資料,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則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然使用時仍應註明出處,並注意禁止惡意變更資料、不得侵害第三人著作人格權等義務,建議您使用前詳細參閱所欲使用之各該機關之「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二、須特別提醒的是,機關網站上部分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等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可能屬於第三人所有,因此使用時仍應注意各機關有無特別聲明(如禁止改作,或需另外洽取授權始能利用等限制)。又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建置「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該平臺含有各機關以開放格式上傳之資料集供各界加值運用,如有需要歡迎多加利用。
三、另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故各機關網站所發布之資訊,如符合上開規定,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不限於非營利行為)。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 瀏覽人次 :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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