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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126

令函日期: 106-0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126
令函要旨: 所詢欲從YouTube下載歌曲作為公司內部頒獎時的背景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自網路上下載他人音樂,涉及音樂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行為,至於在公司內部頒獎活動中播放音樂,則另外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而「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其次,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如貴公司之內部頒獎活動符合上述要件,公開演出他人音樂、錄音著作時可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惟因上述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並未包含重製行為,故為避免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議您如有符合前述要件規定之情形時,以網路連結之方式播放該等音樂,或購買正版CD播放。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2-03
  • 瀏覽人次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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