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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208
令函日期: | 10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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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208 |
令函要旨: | 一、補習班老師上課講授或書寫於黑板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又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故學生抄寫老師上課內容,或予以攝影、錄音,均會涉及「重製」老師語文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補習班或老師)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將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有關您來信所述,著作財產權人已同意(授權)學生就上課內容進行錄音以及抄寫板書,是否及於以攝影方式拍下板書一節,由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利用的範圍、內容係由雙方自行約定,如有約定不明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建議您逕行與著作財產權人(補習班或老師)釐清授權範圍,避免爭議。此外,如果學生係基於個人學習之目的,利用自己的設備重製老師上課內容,供課後複習之用,亦有依著作權法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不致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重製後的內容不得再上傳網路或對外散布,併予提醒。 |
- 發布日期 : 10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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