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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220

令函日期: 106-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22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前揭範圍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根據來信描述,如您所自行創作之火柴人圖畫,具備了前段所述二個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其他人均應經您(即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方可利用;至於您利用自己著作的行為,屬於自身權利之行使,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三、另若您所繪製之火柴人圖畫係仿作他之著作或利用他人所創作之角色,則可能涉及著作之重製或改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各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相關作品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得否主張合理使用?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 發布日期 : 10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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