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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222
令函日期: | 10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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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222 |
令函要旨: | 一、新聞台報導之聲音語文內容,如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其聲音語文內容如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又新聞台所錄製的新聞畫面(影像部分),若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合先敘明。 二、所詢在自己的動畫中利用新聞台報導的聲音內容或是新聞畫面,會涉及「重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依著作權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故利用者須有自己的創作,且以自己的創作為主,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如您在動畫中重製新聞片段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並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自得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四、您的利用情形,是否有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須個案判斷,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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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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