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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222b
令函日期: | 10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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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222b |
令函要旨: | 一、「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等等的創作;而「錄音著作」是指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將含有他人之音樂或錄音著作之影片,上傳到Youtube或Facebook網站,可能會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授權管道,本局為使利用人便利取得授權,於局網建置有「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等授權管道,歡迎參考利用。 三、其中關於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授權,如果短片上傳至YouTube,由於YouTube已為網友上傳影片中所可能利用之音樂著作,事先向MÜST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這時如果製作影片之網友將屬MÜST所管理之音樂著作上傳至該等網路平台,即可無須再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而Facebook並無向MÜST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故仍應向個別權利人取得授權。 四、最後,於Facebook連結YouTube之影片,在技術面如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使公眾可透過連結觀賞該YouTube影片,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於Facebook平台時,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 |
- 發布日期 : 10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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