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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223
令函日期: | 10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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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223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Twitter上之插畫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他人Twitter上的圖片下載及工廠將圖檔製做成拼圖,皆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得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項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您委託工廠依圖片僅製成一件拼圖,且僅供個人蒐藏用,則對於該美術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較小,似有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上述有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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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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