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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12930號
令函日期: | 10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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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6000129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辦公室詢問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辦公室106年2月20日服陞字第106021501號函。 二、所詢「有關民眾於網路上提供之載點,並且點選載點於網路上觀看影音資料(未有營利或散布之行為)」是否違法,有三種可能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係單純上網瀏覽他人上傳之影片(如點選Youtube影片觀看),並無另行下載之行為,並不生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二)如利用載點於網路下載影片觀看,則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有依第51條及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然若係下載正上映之熱門電影或戲劇觀看或大量下載,則由於對影劇市場之銷售將有替代效果,似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如利用載點,在技術面於網路下載影片之同時亦有將影片檔案傳輸、分享給他人之情形(例如使用P2P軟體),則除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外,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侵權之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行為背後之技術面屬於前揭何種樣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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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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