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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04480號
令函日期: | 10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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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6000044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局為辦理高雄市學生音樂團隊聯盟成立記者會之公開演出授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1月17日高市教特字第10630318400號函。 二、所詢高雄市學生音樂團隊聯盟成立記者會之公開演奏活動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由於「公開演出」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故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如所演奏之音樂著作係重新改編原曲者,依本法第6條規定,衍生著作之利用須同時取得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授權,故利用人須向該原曲與編曲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合先說明。 三、本案經本局洽詢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貴局目前似僅取得二曲目之「原曲」公開演出授權部分,至於「編曲」部分因非該會所管理,故未能提供授權;又查詢蘇OO教師及黃OO教師部分,因非MÜST之會員,本局復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洽詢亦無相關資料,歉難提供協助,尚請諒察。 四、另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演奏活動如符合上述「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者,且係「特定、非經常性」辦理者,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是否符合前述規定,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
- 發布日期 : 106-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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