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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05660號

令函日期: 106-02-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000056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計算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1月19日寬字第1060102004號函。
二、有關「再按MÜST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應如何計算部分,說明如下:
(一)按「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由於詞、曲等係各自獨立之音樂著作,且其利用時而結合,時而分離,故利用人所利用之詞、曲等音樂著作加總後,即為所謂之「總曲目數」(至於如所利用之曲或詞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著作,因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並不計入「總曲目數」中),而上述利用之詞或曲屬該集管團體所管理者,始得計算入該集管團體「管理之曲目數」(請參考本局101年12月11日智著字第10100097960號函之說明,如附件),故歌曲如何計算,請參考上述說明。
(二)另外,如同一著作有兩位著作財產權人,且約定各享有50%之權利,惟其中僅一位加入集管團體成為會員,則集管團體在此一著作因管理50%之權利,其即以0.5計算該管理著作。
三、就貴公司函詢提存疑義部分,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同條第3項規定「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此一規定係指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始得於利用前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存,而生「視為已獲授權」之效力,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事後再依實際情形調整之,如對給付之數額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循訴訟或訴訟外之調解等機制確定給付數額。至於利用人如以自認之合理金額逕予提存,並不生前述「視為已獲授權」之效力,併此說明。
四、至於所詢MÜST授權契約中有約定利息及收取百分之十違約金的部分,由於授權契約本質上屬於私權契約,尚不涉著作權問題,是否不合理或有違法,因涉及民事相關法令之疑義,建議詢法務部或律師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0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5
  • 瀏覽人次 :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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