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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16002770號

令函日期: 106-03-2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160027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黨團函詢音樂著作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黨團106年3月16日簡便行文。
二、按著作權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故經濟部據此於86年制定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並於99年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依集管條例第3條第1款、第2款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下稱集管業務)係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乃指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集管條例許可設立,辦理集管業務,並以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並將收取之使用報酬分配給會員(著作財產權人)。
三、我國現經本局許可設立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共有2家:(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其管理之權能包括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無形利用之權利;而錄音著作集管團體共有2家:
(一)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其管理權能包括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為公開演出目的之必要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二)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其管理權能包括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有關各集管團體之相關資料請參閱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基本資料。
四、有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定義與利用行為,分述如下:
(一)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所以,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之播送音樂。
(二)公開演出乃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其利用行為包括營業場所播放音樂CD、演唱會公開演出他人音樂等。
(三)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該利用行為包含YouTube、KKbox等網路平台業者提供音樂供網友瀏覽聆聽等。
五、關於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依集管條例第四章(第23條至第39條)之規定,包括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訂定使用報酬率、將其管理範圍之著作相關資訊上網公眾查詢、於執行集管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定期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等。
六、至於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之依據與標準,均須依集管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踐行一定之程序,始得公告施行,請參閱各集管團體網站及本局「利用人申請經本局審定之使用報酬率專區」網頁(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專區 > 利用人申請經本局審定之使用報酬率專區)。另按集管條例第25條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依集管條例第24條規定所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可向本局申請審議,並由本局諮詢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意見後,決定該使用報酬,經審定之使用報酬,三年內除有重大事由外,不得變更。
七、關於詢問各集管團體有無授權證件可供利用人辨識部分,於現行集管團體執行授權業務時,集管條例中並無規定制式之證明文件格式,係由各集管團體自行提供相關證件予利用人辨識。本局為使集管團體授權業務運作順暢,於105年制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執行業務須知」(如附件),以保障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間之夥伴關係。
八、另卡拉OK業者租用伴唱機提供顧客點唱,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由於伴唱機內歌曲成千上萬,縱出租業者已取得部分歌曲公開演出授權,如果未涵蓋伴唱機中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卡拉OK業者仍可能負刑事責任,建議卡拉OK業者向本局單一窗口同時取得MÜST及TMCS之授權(卡拉OK公開演出授權單一窗口為MÜST),即可安心利用。至於不屬於集管團體管理之歌曲,只要是合法灌錄在電腦伴唱機中,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規定,即不會有侵害公開演出權之刑事責任問題。其他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請參閱本局網頁之說明(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電腦伴唱機著作權)。
  • 發布日期 : 106-03-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5
  • 瀏覽人次 :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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